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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发〔2008〕286号)


各市州农业局,厅直相关单位: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并请将成立安全小组的相关文件报省农业厅备案。

  二、向农业部提出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报告或申请前,除农业部公告第989号规定范围内的转基因抗虫棉安全评价申请外,全套安全评价材料必须经过省农业厅的审核,经评审合格后,方准予上报农业部。

  各单位应当在农业部受理截止日期前10个工作日内(目前农业部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日、7月1日和11月1日),将安全评价材料报省农业厅;申报南繁转基因作物,需到省农业厅办理登记手续。

  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年度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农业厅提交《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报告》和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四、农业部公告第989号规定范围内的转基因抗虫棉外,任何农业转基因作物,在没有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品种试验、进入品种审定程序或者品种登记手续。

  五、发生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时,按照《湖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湘农业发[2008]10号)的要求进行处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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