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违反交通信号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款(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
2
| 行政处罚
|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
3
| 行政处罚
| 行人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三)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
4
| 行政处罚
| 行人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二款: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行人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
5
| 行政处罚
| 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一)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6
| 行政处罚
| 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二)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
7
| 行政处罚
|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
8
| 行政处罚
| 乘车人携带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四)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
9
| 行政处罚
|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
10
| 行政处罚
|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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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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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
13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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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
15
| 行政处罚
| 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
16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1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
|
1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
|
19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对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四)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
20
| 行政处罚
| 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五)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
|
21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
22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七)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
23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
24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九)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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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
26
| 行政处罚
| 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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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二)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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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十三)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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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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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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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
|
32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
|
33
| 行政处罚
| 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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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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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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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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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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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货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违反规定载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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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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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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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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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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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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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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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十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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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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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逆向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逆向行驶的;
|
4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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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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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五)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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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六)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
52
| 行政处罚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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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使用校车专用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八)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使用校车专用标志的;
|
5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九)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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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十)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
5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十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一)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
|
5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停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一)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
58
| 行政处罚
| 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二)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
59
| 行政处罚
|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三)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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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四)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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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在隧道内超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五)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五)在隧道内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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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六)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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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七)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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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八)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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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一款(九)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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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二款: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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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一款(一)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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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一款(二)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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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一款(三)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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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一款(四)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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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给予罚款、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二款: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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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三款: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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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给予罚款、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一)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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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给予罚款、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一款、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二)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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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给予罚款、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一款、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三)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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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给予罚款、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条一款、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四)项: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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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给予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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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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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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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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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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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2000元罚款,并将机动车移至就近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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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一)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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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二)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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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四)项: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四)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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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一款(一)项: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20%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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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一款(二)项: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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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一款(三)项: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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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一款(四)项: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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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二款(一)项: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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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二款(二)项: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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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二款(三)项: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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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条二款(四)项: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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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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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二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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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1000元罚款;
(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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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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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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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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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四条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七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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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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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十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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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给予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条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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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给予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一条三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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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给予吊销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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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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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给予撤销证照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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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给予撤销证照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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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给予没收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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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给予没收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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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给予没收并处罚款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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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给予停止使用证照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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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驾驶正三轮机动车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的;驾驶拖拉机载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正三轮机动车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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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驾驶拖拉机载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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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驾驶机动车辆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或者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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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在划有摩托车专用道的路段、摩托车不在专用道内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或者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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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占用对面车道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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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号牌倒置、折叠和重叠安装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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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驾驶机动车辆时有吸烟、饮食、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有吸烟、饮食、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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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在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在应当让行人优先通行的地方不避让行人的;
|
121
| 行政处罚
| 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超过规定的时速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六)项: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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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逆向行驶、倒车、停车,或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移开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三条(六)项: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
123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七条(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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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以及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交通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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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交通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以及违反单行、禁左、禁右、禁直、禁停交通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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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公共汽车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一款: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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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公共汽车靠站不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一款: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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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公共汽车上下乘客后不立即驶离,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一款: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车辆靠站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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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不依次进站,或不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二款: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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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不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三款: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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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共汽车、单位通勤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行驶或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四条三款: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机动车辆,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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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出租车不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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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出租车在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八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出租车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停车上下客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出租车应当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客。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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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让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九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二)不按规定会车、超车、让车或者倒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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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中途随意停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九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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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六条(一)项:驾驶人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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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五十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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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五十条: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进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道路行驶,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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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用途等业务,未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为无变更登记凭证者提供相关业务的,给予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承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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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承接更换车架、车身、发动机等业务,未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凭证,为无变更登记凭证者提供相关业务的,给予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三条:机动车辆维修、改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承接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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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四十四条: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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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给予罚款等处罚
|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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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罚款、罚款并处拘留等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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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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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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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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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警告或罚款
|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经200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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