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
364
| 行政强制
|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有价票证;
(六)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
365
| 行政强制
|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
366
| 行政强制
|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367
| 行政强制
| 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第八十五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
|
368
| 行政强制
| 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369
| 行政强制
|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
370
| 行政强制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
371
| 行政强制
|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372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带离现场、拘留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373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374
| 行政强制
| 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可以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制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
375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376
| 行政强制
| 未及时上缴枪支、持枪证件的,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六条: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
377
| 行政强制
| 未携带持枪证件携带枪支的,予以扣留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
378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或拒不接受查验的,予以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379
| 行政强制
| 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措施。
|
380
| 行政强制
| 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予以扣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381
| 行政强制
|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382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制带离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31日颁行)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31日颁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
383
| 行政强制
|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
384
| 行政强制
| 对卖淫、嫖娼的,予以强制性病检查、强制治疗、收容教育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施行):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
385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号发布)第一百八十二条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经审查,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遣送出境。
|
386
| 行政强制
| 查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扣押工具、设备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387
| 行政强制
| 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收缴证件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
388
| 行政强制
|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有赃物嫌疑的,予以扣留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
389
| 行政强制
| 违反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
|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令第44号发布)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0
| 行政强制
| 对学校被停办拒不交出印章的,收缴印章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委令、公安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五条: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
|
391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养犬的,强制捕杀
| 《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1988年1月1日实施)第十条:未经批准养犬的,每条犬罚款五十元,并强制捕杀。
|
392
| 行政强制
|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强制捕杀
| 《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1999年4月29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8月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第十五条: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
393
| 行政确认
| 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
394
| 行政确认
| 出生入户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395
| 行政确认
| 死亡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396
| 行政确认
| 身份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397
| 行政确认
| 临时身份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2005年6月7日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398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予以训诫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
399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对金融机构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限期整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银发[1998]588号)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
400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划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二十二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
401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拍卖活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公安部对拍卖业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对民地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向拍卖活动举办地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拍卖日之前,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
402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单位内部印刷场所的成立备案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403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404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营业性演出安全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
405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备案
| 《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地点、数量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合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改制的,应当按国家规定认真做好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停产企业应当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在停产前制定停产期间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方案,并将方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备案。企业转产、停业、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制定剧毒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方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
406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备案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发布)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由发证公安机关成册核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按照制度规定审核签批使用。持证单位用完后应当及时将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已经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购买凭证保管、填写、审核、签批、使用制度,严格管理。因故不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将尚未使用的购买凭证连同已经使用的购买凭证的存根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第十七条:销售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时,应当收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按照购买凭证或者准购证许可的品名、数量销售,并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和回执第二联,由购买经办人签字确认。回执第一联由购买单位带回,并在保管人员签注接收情况后的七日内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回执第二联由销售单位在销售后的七日内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核查存档。第十八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
407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登记
|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的,应当向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408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实行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由公安部监制的用户备案表。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用户的变更情况。
|
409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实行备案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由公安部监制的用户备案表。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用户的变更情况。
|
410
| 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 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发布)第六条第二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