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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果权属有异议的项目不得作为推荐项目;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作为推荐项目。

  九、项目完成人员主要包括对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科研实施、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以及论著主要作者。

  政府部门公务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完成人,应有发现、发明或技术研发成果证明,项目完成人排序一般应与发现、发明成果或技术鉴定文件中的排序一致。

  十、项目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及推广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政府行政部门一般不作为项目完成单位。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每项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实行限额管理。申报一等奖不超过12人,7个单位;二等奖不超过9人,5个单位;三等奖不超过5人,3个单位。

  十二、成果奖励评审

  专家主审:每项推荐项目由3名熟悉专业的专家主审。主审专家应在评审会前独立提出书面意见。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评审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各等级候选奖励成果须获得参加评审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十三、评委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知识产权及奖励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中有属当届评委会委员的,在与其有关的成果评审时应当回避。

  十四、通过评审的候选奖励成果,在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异议受理到期后30日内为异议处理期。

  十五、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为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涉及推荐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由该项目的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组织单位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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