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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安监技〔2008〕23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和推广应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省局制订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研究与推广应用,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管理规则》(安监总科技〔2007〕221号),制定本办法。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成果奖励(以下简称“成果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成果奖励组织工作,主要承担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事项。

  三、成果奖励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组织单位在湖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聘任,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临时补充评审委员。评委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的专家担任。

  四、成果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凡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的完成单位,均可申报。

  五、成果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或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科学界公认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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