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煤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煤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复函
(闽财建[2006]176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提高我司所属煤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请示》(闽煤财字[2005]519号)悉。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2006]110号),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你司所属煤矿企业维简费按60元/吨标准提取,调整后的分项限额标准见附件。增加的维简费资金应主要用于新增煤炭产能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煤矿维简费的管理请按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建[2004]93号)规定执行。

  附:省属煤矿企业维简费资金分项限额标准调整表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
  省属煤矿企业维简费资金分项限额标准调整表

  计量单位:元/吨

序号

使用方向

原限额

调整后限额

增(+)减(-)

 

合计

35

60

25

1

开拓延深(含生产系统)

14

14.3

0.3

2

安全措施

2.5

 

-2.5

3

生产地质探峒

0.8

2.3

1.5

4

设备更新

2.5

4

1.5

5

地面土建

2.5

3

0.5

6

矿井塌陷区综合治理

0.5

1

0.5

7

科研

0.85

1.05

0.2

8

多种经营借贷

1

3

2

9

省重点矿井延深和重大技改基金

2.5

3.5

1

10

解困和衰老报废矿井转产基金

7

7

0

11

建井基金

0

20

20

12

向用户征收维简费交纳增值税

0.85

0.85

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