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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5 应急供应与社会稳定
  4.5.1 应急供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行动组须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在城市供水水量和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先生活、后其他的供水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同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应急时期的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在应急期间,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集水池及容器等设备储水。(2)限制或停止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限制工业用水。(3)开启相应的备用水源,由市卫生局和市市政公用局对其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根据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压力,分时段、分片区供水。(5)对重点用水单位或居民区,调配送水车辆送水。(6)对全市的桶装、瓶装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并考虑从周边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
  4.5.2 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的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因“水慌”带来的乘机哄抬涉水商品物价、抢水或破坏供水设施取水的社会问题,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工商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公共秩序,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4.6 信息发布
  (1)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须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满足居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2)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事件有关的信息。(3)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
  4.7 应急终止
  供水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同时,根据应急抢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做出应急终止决定。
  4.8 后期处置
  4.8.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监管机构及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8.2 调查与评价
  应急处置终止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或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发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市供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城市供水工作。
  4.8.3 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妨碍应急救援和处置,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应急信息畅通的责任,对供水应急信息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应急组织体系应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联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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