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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南市区突发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水量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县(市)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参照执行。
  突发性城市供水事件主要包括:(1)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由于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3)地震、洪灾、滑坡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或由于战争、恐怖袭击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等事故,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5)供水系统整体或部分发生故障以及输配水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因灾害影响,无法向城市正常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造成供水系统失控,无法正常供水。
  1.5 事件分级
  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供水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其中:I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造成城区内60%及以上的用户无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细菌学或放射性指标中的部分指标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止供水的。II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中心城区30%及以上,60%以下的用户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严重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一般化学或细菌学指标中的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Ⅲ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中心城区10%及以上,30%以下的用户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水或出厂水遭受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感官性状或一般化学指标中的部分指标超标,造成居民不能正常用水的;
  (3)氯气钢瓶爆炸或严重泄漏,造成工作人员伤亡或需紧急疏散周边居民和人群的。IV级是指发生下列情况:(1)水厂或加压站的生产设施设备、直径8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等发生故障,制水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局部片区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2)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供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4项常规检测指标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6 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供水安全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产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5)注重技术,科学处置。完善安全运行监控体系,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增强政府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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