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金〔2007〕5号)
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3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直有关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上年度会计报告。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分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经财政部测算的金融企业分行业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印发各设区市财政局和省直各有关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