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编制采购文件应遵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及《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规定;
③ 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避免出现倾向性、限制性等条款;
④ 采用的评标方法、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⑤ 采购金额3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报备时,应出具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含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做出评审意见;
⑥ 财政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责令修改的,要及时按要求作出修改;
⑦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在公告期内被责令修改而需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其变更时间的通知公告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发布公告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4、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
5、政府采购信息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6、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
7、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8、开标符合规定程序。
9、评标程序符合规定,评标过程记录完整。
10、采购结果及时送采购人确认,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工作质量情况
1、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要及时认真处理,对书面的质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
2、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监管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3、没有因被投诉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理的。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
1、制度建设
要制定比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
①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②不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
③不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
④不在采购人和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
(六)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若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和不良行为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也将被当作不良行为记录记载。
二、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fjzfcg.gov.cn)上公告;省财政厅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代理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省财政厅将甲级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所发生不良行为记录次数情况定期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