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闽财购〔2007〕9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监管,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及《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
(一)资格管理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应办理变更或换证手续;
2、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基础工作情况
1、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的规定。
2、信息统计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管理符合《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三)采购业务情况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不得接受福建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采购业务。
2、执行采购方式
严格按委托协议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必须获得省财政厅的批准)。
3、编制采购文件
① 编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