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普通话水平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财综〔2007〕16号)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你们报送的《关于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缴库有关问题的函》(闽教财[2007]51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4]费195号)规定,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由各执收单位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列 “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科目。
二、省属测试机构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在校生每人次25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元,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测试机构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在校生每人次25元,其中上缴省级6元;其他人员每人次50元,其中上缴省级14元,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当地同级国库,以上收费均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列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科目。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