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闽财社〔2007〕28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3号)精神,就我省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制订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2007年起,全省社区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分级负担。
二、关于省级补助办法。省级建立全省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项目和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省卫生厅、财政厅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对通过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达到服务要求的,给予分档补助。具体的分档补助办法为:
第一档: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沙县、连江、罗源、安溪、永春等县,省级财政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8元补助。
第二档:南安、永安、德化、福清、闽候、长乐、惠安等县(市)及三明、南平、宁德、莆田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6元补助。
第三档:漳州、龙岩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4元补助。
第四档:石狮、晋江及福州、泉州市辖区,省级财政按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2元补助。
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经费由设区市和区(县、市)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厦门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各设区的市和区(市、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投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