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同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第十二条 具备接待条件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可向管理局申请,经管理局确定财政厅备案后,可承办系统及系统外的住宿和会议,但收费标准应控制在通过竞标三星级饭店价格的80%以下。经确认后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按定点饭店的相关要求管理,但不列入对社会公布的定点饭店名单中。
第十三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当地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一般应掌握在定点饭店门市价的60%以内。
第十四条 管理局和各设区市确定中央定点饭店以后,由财政厅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经财政部确认后,由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各地财政部门(或管理局)、定点饭店各一份。
管理局和各设区市确定省级定点饭店以后,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汇总报送财政厅审核确认。经财政厅确认后,由财政厅委托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或管理局)、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厅委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福州市区委托管理局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报财政厅。
第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书面严重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