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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受财政部委托,将确定的中央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六条 管理局受财政厅委托,负责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确定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具体工作;
  (二)提出确定福州市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报财政厅审核确认(中央定点饭店由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厅(或财政部)确认的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五)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局受财政厅(或财政部)的委托,负责本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确定本市区定点饭店的具体工作;
  (二)提出确定本市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报财政厅审核确认(中央定点饭店由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厅(或财政部)确认的本市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本市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五)财政厅(或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八条 各设区市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厅委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福州市区委托管理局负责。县级暂不确定定点饭店。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方式进行,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福州市区定点饭店采购由管理局向省政府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经批准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采购。各设区市定点饭店采购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三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饭店,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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