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行[2007]27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出差等方面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财政厅
附件: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厅负责,部分工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委托管理局负责福州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委托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四)对管理局和设区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含变动、调整)予以审核、确认;
(五)公布省级的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