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评价指标口径说明
(银行类)
一、资本充足状况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反映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指标释义
资本净额等于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之后再减去扣减项的值。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以及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2004]2号令)规定执行。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计算资本充足率,对会计数据的调整方法,按银监会有关文件执行。
1.1 核心资本充足率
※计算公式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
※指标释义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核心资本扣减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投资50%。
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按照《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2004]2号令)规定执行。
二、流动性状况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衡量金融企业流动性的总体水平,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指标释义
银行类金融企业的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现汇)、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净额(资产方)、一个月内到期的贴现及其他买入票据、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账款、一个月内到期的正常类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随时可抛售的合格债券及随时变现的合格票据资产、其他一个月内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银行类金融企业的流动性负债是指一个月内到期的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拆入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借入同业、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款、境外联行往来及附属机构往来的负债方净额、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冻结存款不计入流动性负债。
其他类金融企业暂时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来计算该指标。银行类金融企业,如果不能取得一月内到期的各项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也暂时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代替计算,但需予以注明。
3、核心负债比例
※计算公式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指标释义
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