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金〔2008〕16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外债成本,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外债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对债务人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登记、备案、统计分析和报告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根据债务人的报告,掌握本地区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动态,发现交易风险并及时提示债务人,定期向省财政报告有关情况。
二、省直及设区市各项目债务人负责对所承担的外债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外债存量、期限及币种结构和市场情况提出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决策后(设区市财政部门提供担保的,应报其批准)进行交易,承担交易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三、债务人在每笔交易合同或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交易情况,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报告需提交的材料至少包括相关外债情况以及交易结构、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风险分析、分析文件副本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贷借入的贷款项目,债务人应当分别按时向转贷银行报告交易情况。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每年7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半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次年1月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上年全年外债风险管理交易情况和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报告期间没有发生外债风险管理交易的地区,仍需提交外债风险整体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五、省财政厅外债处、金融处分别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风险管理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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