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有关评价指标》的通知
(闽财金〔2008〕23号)
省直各项目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有关评价指标的通知》(财金〔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整体绩效评价和省直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单个绩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本地区单个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整体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绩效评价。
二、考虑到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长期性、专业性,为保证绩效评价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各设区市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系统学习掌握绩效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三、省财政厅每年根据财政部通知要求向各设区市财政局下发本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通知,包括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信息调查表和本年度抽查项目清单,各设区市财政局应根据具体情况拟定本地区年度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各设区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参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选择性地参与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单个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价的座谈会和实地调研。
五、各设区市财政局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形成单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六、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在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信息调查表以及相关信息资料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并于6月10日前将单个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七、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将本《暂行办法》及时转发到本地区各贷款项目执行单位。贷款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