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同时申请相同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福建省知名字号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主体发生变化,承继福建省知名字号的企业应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撤销该知名字号,并在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并公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的;
(二)在有效期内有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逾期未申请复评认定的;
(四)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字号条件的。
第十八条 根据前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被撤销知名字号的,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假冒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条或《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
七条进行定性处理。
第二十条 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知名字号,引人误认的行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第(三)项或《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
六条第(三)项进行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