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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
  (三)与他人拥有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四)与他人拥有的驰名商标或者福建省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或者混淆的;
  (五)与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
  (六)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其他不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的。
  第十条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福建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建立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将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与他人在先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且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的商标,不得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第十一条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获得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企业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福建省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二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申请复评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办理,通过复评认定的,重新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认定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如其拥有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被注销,应在申请延续时,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集团型企业或母子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由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或子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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