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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初始使用该字号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证明);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或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或企业及其子公司近三年广告宣传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部门、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产值、出口交货值、利税、市场占有情况的证明,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九)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企业以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或福建省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
  县级登记主管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
  市级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对县级登记主管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登记主管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将上报文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认定委员会进行初评。
  (四)认定委员会认为符合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60日内有异议,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征询公告发布后60日内未出现异议或经过认定委员会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布认定公告,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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