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8〕147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在福建省境内;
(二)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
(三)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