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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7.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企业以其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驰名商标或福建省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的整理和规范
  1.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顺序排列,整理归卷,依次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省级以上荣誉情况;近三年经营业绩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或协会证明;企业信贷信用情况证明;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
  3.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4.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律予以退回。
  四、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报程序
  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活动的材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
  1.县级登记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认定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必须在《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属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
  2.设区市级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对县级登记主管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本级直接受理、初审的申请认定材料作进一步复审和核实,并视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登记主管机关签署复审意见,在“复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复审,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同意上报”意见。对本级直接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在“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
  各设区市工商局就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申请人情况一览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推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排序,并盖章确认,连同申请材料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省级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可直接于9月15日前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五、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总数的确定及推荐数量的分配
  根据近年我省经济发展速度、企业数量等情况,2008年度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认定总数初步确定为100件。各市工商局负责推荐数量(不含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安排如下:福州市工商局12件、厦门市工商局12件、泉州市工商局12件、漳州市工商局9件、莆田市工商局8件、龙岩市工商局8件、三明市工商局8件、南平市工商局8件、宁德市工商局8件,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10件,其他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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