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应于每年年检期间,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免审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年检需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还应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年检免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免除审查程序,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七条 年检免审企业的分支机构仍按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要求参加年检。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届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报年检免审。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间,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在免审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违法行为的,认定机关一经发现,应取消其年检免审资格,收回年检免审企业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被登记机关取消年检免审资格的企业,在二年内不得再申报年检免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法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年检免审办法的附件)
附件1:
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注 册 号
|
|
经营范围
|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资本(金)
|
|
前置许可证件
|
| 成立时间
|
|
住 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情况
简 介
|
|
获得驰、著、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其他荣誉、表彰情况
|
|
以下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填写
|
受理意见
|
|
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