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的财务报表;
(三)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四)其他证明文件;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驰(著)名商标及“知名字号”持有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及拥有其他优良记录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
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结合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状况以及其它信息,按照认真分析、综合评议、严格标准、体现公平的原则,对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娱乐场所、电力供应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信用等级分类中被评为“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
(四)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机关调查、追诉的企业;
(五)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全国“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企业;
(六)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注册,尚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虽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
(七)其它登记机关认为不宜认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
第十三条 认定年检免审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法人总数的2%。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免审企业由认定机关予以公示,并颁发“年检免审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