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8〕329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根据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诚信守法状况以及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二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申报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
(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经营状况良好,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
(五)商事信誉高,并有相关优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