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投资公司承诺函;
(三)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还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
(三)验资报告应当载明被投资公司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人以认缴出资的股权,在被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两年(投资公司五年)后,投资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作为出资的股权,股权公司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