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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十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将股权公司的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除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二)被投资公司承诺函;
  (三)被投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股权以转让或划拨方式交付、股权交付的具体期限;
  (四)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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