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福建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福建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已足额缴纳、依法可以转让;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五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二)设定质权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 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两年(投资公司五年)内实际缴纳后,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