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8〕405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点单位的范围。按照“试点先行,规范准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点单位为:省及各设区市工商局;每个设区市工商局各2个具备条件的县级工商局。开展试点的具体县级工商局名单,由设区市工商局确定后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关于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的条件。各设区市工商局应按照“两个优先,一个不得”的原则确定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即列入省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工作挂钩联系单位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已评或拟评的企业注册登记达标窗口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在注册登记岗位上的企业注册官人数不得少于4人。
三、关于登记审批程序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应当按照“经办注册官受理--科(处、股)长审查--分管领导核准”的登记流程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联系,联系电话:0591-87725945。
二○○八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企业改革、改制、重组兼并的成本,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