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在相关媒介上曝光,并且三年内不得从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应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进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材料,不予以说明理由的;
(四)接受申请人的钱物、宴请以及其他有关消费、娱乐活动。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六)其它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有关工作人员落实《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