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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在相关媒介上曝光,并且三年内不得从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应对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在进行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按照规定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不予受理或退回申请材料,不予以说明理由的;
  (四)接受申请人的钱物、宴请以及其他有关消费、娱乐活动。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六)其它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认定,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有关工作人员落实《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对违纪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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