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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及监督规定的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办员”),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核和有关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等工作。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指定专办员具体负责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转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报的或者直接受理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延续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于5日内提请主管局领导批准,退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征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汇总材料报请局务会议审议,确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初步审定名单。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商标行业协会对著名商标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在“福建红盾网”上公示;未予以初步审定的,退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对提出书面异议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商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于30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与该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异议人可以申请听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举行听证的,商标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法制机构按照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 对初步审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认定;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著名商标准予延续的,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延续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或延续认定的申请资格,并且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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