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标〔2008〕83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节约成本,进一步简化、明确、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有关手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指导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
加强驰著名商标组织指导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海西发展大局。各级工商局必须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驰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积极服务企业做强做大。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积极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开展受理、转报、调查、推荐等工作。二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各级工商局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耐心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指导申请人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各级商标监管人员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能力。三要严格把关,保证驰著名商标质量。各级工商局要深入一线,对申请人情况实地认真考察,对其商标权利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重点核查,及时完成受理、转报工作。对期满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及时通知申请延续认定,保存回执备查。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工商局将一律退回。对敷衍了事的单位、个人,省工商局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工商局要本着“便企便民、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指导,简化材料,明确要求,规范手续。
(一)简化材料,方便企业
1.简化经济指标证明材料。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简化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3.简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设区市级及设区市级以下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行业协会证明不得提供。
4.简化质量管理等证明材料。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简化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7.简化法律诉求材料。凡是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法律诉求材料不得提供:
(1)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
(2)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或受理通知书为准;
(3)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争议受理文书或裁定书;
(4)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8.简化《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删除原表关于受委托代理机构声明、商标构思及含义、专营专卖店一览表等栏目设置。
(二)明确要求,提高效率
9.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自然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向被许可人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非省工商局直接受理的申请,其申报材料一律由受理工商局签署意见后经设区市工商局报送省工商局,申请人不得自行将申报材料提交省工商局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10.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并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6)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
(7)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8)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10)提供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广告费用等资料必须是申请之日前三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及资料。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省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3.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请人应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情况简表》;
(3)《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图样活页》。
第(1)项材料单独合订成一份材料。商标图样墨稿必须与注册证上图样完全一致(如:有的商标注册证注明对XX放弃专用权或指定颜色等)。上述3项材料装入一个拉杆夹提交。
14.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15.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受理工商局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受理工商局核对)。旧版商标注册证是A3规格、注册人和核定使用项目分列两页的,必须合并缩小复印成A4规格,且不得把两页分开复印。
16.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申请认定的商标涉及两张或两张以上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来源于各张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有部分。
17.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统计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等)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个别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的,需说明正当理由。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者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复印件方视为有效。凡是提供国外(境外)销售额数据的,应当提供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18.《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企业全景实拍照片”栏目不得空白,且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照片代替。
19.申请人应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20.《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内页不够填写的,申请人可视情增页,某项指标无内容的填写“本项无内容”,但不得删除该指标、该页或者打乱申请表各项目的排列顺序。
(三)规范手续,保证质量
21.省工商局委托各设区市工商局接收本辖区内县级工商局受理的申报材料。县级工商局受理申请的,应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受理、转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送交所在设区市工商局,同时向设区市工商局提交Excel格式《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各设区市工商局统一将本局及所辖县级工商局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局。
22.受理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和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应进行重点查实。经查属实的,必须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转报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XX证明材料属实”意见。上述证明材料经查属伪造、变造的,将视情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23.各级工商局必须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件全部上报。各设区市工商局就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省工商局。
24.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5.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在延续认定结果产生前,若申请人因参加展会、签订合同、参与投标、上市融资等事项申请出具证明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工商局对照《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并出具处理意见,用“报告”文种以局名义行文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26.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局备案。发生转让的,申请延续认定时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申请。
27.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变更名义、图样、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事项的,应当在申请延续认定时提出。对于个别未到期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权利人需要申请变更以上事项的,应当向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工商局对照《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并出具处理意见,用“报告”文种以局名义行文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28.根据《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期限届满、不申请延续认定的,由省工商局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注销之后原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再次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新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积极做好驰名商标推荐工作
各级工商局要着力指导企业寻找各类商标案件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奠定基础,从指导规范提交申报材料、规范行文转报、规范立案调查、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入手,加强驰名商标推荐工作,加大对支柱产业、利税大户、重点企业、特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的培育力度,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
1.认真指导企业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程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指导企业认真查找案源,及时向案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各设区市工商局应当及时立案,对商品或服务是否不相同或不类似、相关商标的注册状况等方面认真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上报省工商局。
2.鼓励、指导企业充分运用商标异议案件程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指导企业积极关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对认为他人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自己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自身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指导企业向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推荐加急审理该商标异议案件、推荐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设区市工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省工商局。
3.鼓励、指导企业充分运用商标争议案件程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指导企业认真查找案源,对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自己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自身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指导企业向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推荐加急审理该商标争议案件、推荐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设区市工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省工商局。
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摘要》,将《驰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摘要》连同其他证据材料一并装订成册。各设区市工商局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出具推荐意见的,文件应使用“报告”文种,详细说明企业概况、近三年经济指标、全国同行业排名、广告投放量、商标使用、注册及管理等情况,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5.申请人通过商标管理案件程序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必须由设区市工商局立案。案件卷宗提交复印件并经设区市工商局核对盖章、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即可。
6.为便于做好核查、归档等工作,申请人应当同时向省工商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申请人应当将相关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各设区市工商局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驰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摘要》扫描后作为行文附件一并正式上报省工商局。为提高转报效率,各设区市工商局商广科(处)应将以下可编辑的电子版材料通过OA“其他材料”发送至省工商局商广处:申请人的申请报告、《驰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摘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企业情况简表》、申请认定的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