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设立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4000万元以上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是农业产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与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可进一步放宽到1500万元和3000万元。
积极支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研发中心的,可按增设分支机构或增加经营范围的形式予以核准登记。
积极支持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在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业务函件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或标志。
积极支持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冠用“福建”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享有将其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权利。
积极简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企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年检手续。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提出企业年检免审申请的,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优先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
积极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深入指导企业提高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能力。
十、发挥区域品牌带动效应。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充分发挥作用,创建区域性的集体品牌,积极注册集体商标,形成“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互促互动格局,打造专业品牌基地。发挥区域品牌在整合产业资源、孵化优势品牌等方面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与龙头企业通过定牌加工、商标许可使用等形式加强分工协作,拓展延伸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核心的产业链,形成规模效应,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十一、发挥商标富农带动效应。加强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辖区内基本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产品资源情况,逐一登记造册。坚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积极指导有关主体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积极指导有关主体就出口量大的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商标境外注册;积极指导条件成熟的地理标志商标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推广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创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产品商标富农机制,加强农业订单指导,推广“商标+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深入调研运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民增收的情况,重点跟踪成效明显的典型地区,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福建省商标协会地理标志保护委员会切实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宣传、推广、交流等各项活动。
十二、发挥出口自主商标品牌带动效应。积极运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政策平台、海峡两岸商标交流的平台,服务福建出口自主品牌建设。积极支持企业创自主品牌,努力推进国内品牌向国际品牌的延伸。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以及外贸出口龙头企业实施“商品出口、商标先行”策略,进一步指导出口型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