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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带动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带动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8〕229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全面服务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经省工商局党组研究决定,印发《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带动的意见》,要求全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品牌带动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全面服务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现就全省工商系统实施品牌带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意义。实施品牌带动,就是用培育品牌、运作品牌的理念、方法和机制,发挥品牌的示范、引领、集聚和辐射效应,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各个领域的工作水平。全省工商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充分认识实施品牌带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商工作水平、树立工商形象的有效载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运用工商职能,通过实施品牌带动,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明确实施品牌带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全省工商系统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四个关键”的实践要求、“四求先行”的实践方向和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工作部署,坚持“四个始终”,坚持好字优先、改革创新、求实求效的原则,大力培育、发展和保护各类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壮大企业实力,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更高的层面、更宽的领域和更大的范围推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
  三、重点培育商标品牌。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工作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营造关注、发展、爱护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培育、扶持、保护商标品牌的有效机制。实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请人创牌前期辅导制度,突出优势、特色产业,优先推荐重点产业、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企业商标、农产品商标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推动形成“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商标品牌滚动发展态势。在目前77件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基础上,力争驰名商标总数逐年递增10%以上,到2010年底总数达100件以上。福建省著名商标合理、稳定增长,到2010年底总数达2000件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在现有34件的基础上,力争注册数量逐年递增10%以上,到2010年底总数达50件以上;农产品商标申请量逐年稳定增长,力争到2010年底总数达4万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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