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1)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企业虚构调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调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调价的决定。(2)受理后,经审核发现企业申请调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市物价局自企业调价备案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送达后的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商品价格审核意见通知书》回告至企业,企业确认后签署回执。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有异议的,通知调价备案企业按审核意见执行。对企业调价备案价格无异议的,企业可继续执行调价备案的价格。
四、其他要求
(一)在武汉市物价局受理调价备案过程中,或企业重新备案期间,企业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调价备案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调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武汉市物价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告知我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我局将调查核实或请企业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备案内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四)集团公司有连锁店,如果纳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产品零售企业有独立定价权的,调价时由具有独立定价权的子公司申报;其他情况下,调价时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
(五)商业零售企业因促销活动而降低零售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武汉市物价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五、受理调价备案联系方式
武汉市物价局价格审批服务窗口(地址:汉口黄孝河路17号1楼)
联系人:熊碧军 联系电话:68821189 手机:13886103516
联系人:戚汉华 传真电话:68821189 手机:13554253812
节假日由局值班室受理
联系人:周火安 联系电话:68821009 手机:13995545673
联系人:肖秋萍 传真电话:68821009 手机:62769936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附:
调 价 备 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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