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武价商[2008]27号)
各调价备案单位:
为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调价备案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鄂价法规[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武汉市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制定向武汉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调价备案的基本条件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调整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及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及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及以上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含电子文档)送达我局价格审批服务窗口。
二、调价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经营情况、调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调价商品类别、产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现行价格、调整价格、调价幅度、调高金额、调价时间等。(2)调价的理由和依据。(3)省、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表格。按《调价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填写。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商品购进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商品采购合同或订单、进货发票或送货凭证、收货凭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1)企业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武汉市物价局后,在《武汉市物价局调价备案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后,市物价局向企业发放《调价备案受理回执》。(1)、(2)项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