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鄂价工农[2008]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重申化肥出厂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化肥市场实际,对化肥出厂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即: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要抓紧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
三、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
四、对国家和我省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复混肥料(复合肥)等肥种,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