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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合同执法工作的通知

  (一)运用各项职能,积极拓宽案源
  1.从部门信息交流中发现案源,特别是在部门移送的案件中查找案源。
  2.从巡查中发现案源,在巡查过程中认真审查合同文本,收集线索。
  3.从投诉中发现案源,发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信息收集功能,从大量的合同争议中发现案源。
  4.从部门广告媒体的监控中发现案源,收集利用广告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的线索。
  5.从查处其它类型案件中发现案源,调查是否还存在着合同违法行为,发现案中案、连环案。
  (二)运用综合手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做好现场笔录及时取得违法证据。对违法当事人的现场记录、询问笔录要做到及时、准确,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证据。
  2.做好部门协调拓宽取证途径。加强部门件间的联系,依托公安、纪委等相关部门职能,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为案件在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方面提供便利,保障案件得到顺利查处。
  3.做好多种违法行为并联调查掌握证据。在调查其它违法问题时注意对合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搜集,以达到突破一点,全面突破的成效。
  4.做好物证收集尽快形成证据链。对违法合同案件证据的调查时要强调物证的收集,在口供难以取得但物证已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认定其违法行为,探索取证新思路。
  (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做好案件定性工作
  1、从合同争议与合同违法的特征上做好案件定性工作。对合同争议与合同欺诈主要是从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无履约诚意、有无履约能力等三方面进行甄别。对于合同争议要合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职能进行处理,对于合同欺诈要及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从追诉标准着手做好罪与非罪的定性工作。对罪与非罪主要区别在于诈骗金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对涉及到犯罪的各单位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法律适用工作
  要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局38号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局10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课堂学习、典型案例分析及办案经验交流等各种方式加大学习研究力度,领会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废止的情况下,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交流,组织案例评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升案件查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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