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
2.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
3.未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卖标的的。
4.拍卖现场未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的。
5.拍卖企业的违法行为:
(1)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企业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6.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竞买人之间的违法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8.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的违法行为:
(1)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保留价的;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9.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
10.拍卖企业以保密为由阻碍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三、近期合同执法工作重点
1.查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2.查处利用涉农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3.查处供水、供电、电信、旅游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利用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侵权行为。
4.查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合同违法行为。
四、提高合同执法工作的措施
各级工商局要针对案源发现、证据取得、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学习研究,提升合同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