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
(5)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
(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
(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2.利用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
(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
(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
(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
3.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
(3)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
4.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7.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8.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9.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10.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化的除外。
11.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三)违法的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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