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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合同执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合同执法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同〔2008〕59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落实“四个统一”的要求,全省工商系统必须提高合同监管执法水平,加强合同执法工作。
  一、加强履行合同执法职责的责任感
  合同执法是工商部门履行合同监管的法定职责,各级工商局要加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责。
  2.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工商部门合同监管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有“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组织查处违法合同行为”的职责。
  3.《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38号令)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局负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职责。
  4.《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101号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该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活动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制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免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情形的,县级以上工商局负有监督处理的职责。
  二、严肃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合同行为的职责,各级工商局要研究下列合同违法行为的特点、规律及应对措施,严肃查处下列合同违法行为:
  (一)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1.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1)伪造合同的;
  (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3)虚构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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