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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同〔2008〕44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物权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我省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动产抵押登记职责
  《物权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并规定了具体操作规则,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物权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把握立法思想和基本原理,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严格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局应对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设区市工商局要做好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县(市、区)工商局(下称登记机关)要严格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以下各项工作:
  1、认真审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不再是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仅是动产抵押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基于这一法律效力的改变,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抵押合同、主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材料,而应严格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对当事人提交的一式四份登记材料进行认真的书面审查。重点审查:(1)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抵押人住所地与抵押登记地的一致性;(3)抵押登记的合法性(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和法律法规禁止的抵押行为);(4)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书内容的同一性(四份登记书及抵押物概况表的内容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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