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市城区机动车道路内停放服务收费办法(人工收费和咪表计时收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道路停放服务收费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武价函[2004]26号)文件实行计时收费,不得预收停车费。
五、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内设置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物业专业化公司管理、有条件实行车辆规范管理并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的社区,按市物价局《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经营服务收费的复函》(武价函[2005]48号)文执行。
七、全市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类型机动车经营者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区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服[2006]95号)和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武价服[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1、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2、武汉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三、四级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
3、机动车类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