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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武价服[2008]117号)


各区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文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至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心、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方可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级停车场实行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高限额;二、三、四级停车场白天一小时内实行计时收费,一小时后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一)一、二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子计时系统,白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人工计时,实行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入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未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现有停车场要在本通知发布后60日内安装到位。对拒不安装计时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将降低其收费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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