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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价费[2008]120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同类城市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收费水平及学生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为保持平稳过渡,经各区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市物价局结合各转制学校的办学情况,对各学校申报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了各校具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书抄费据实收取,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按批准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新的收费标准自2008年秋季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满前半年,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五独立”的要求,建立独立完善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学校财务管理,积累完整的成本资料,为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打好基础。
  四、各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或将整个学段的学费一次性收取。
  五、各学校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市教育局直管的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试行收费标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除全额退还给学生外,还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武汉市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试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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