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8]14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规定,我省除国电集团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等两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网统调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2.3分钱。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上网电价的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213元(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23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
(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四)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鄂价能交[2008]51号文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4.5分钱,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
(五)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照低保家庭电价执行。
(六)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上述8个行业的淘汰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元执行;对限制类企业在对应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执行。
(七)采用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的江汉石油管理局盐化工厂和宜化集团离子膜法生产烧碱电量,分别为每年2.8亿千瓦时和1.8亿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