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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8]1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鄂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965元调整为6965元,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500元调整为6500元,浮动幅度均为8%。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零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我省市场汽、柴油零售价格见附表。社会加油站按不高于中石化公司零售价格执行。

  三、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对系统外社会加油站批发汽、柴油时,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发价在规定的零售价基础上倒扣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此次液化气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武汉石油化工厂、荆门石油化工总厂液化气出厂价每吨仍应控制在4548元-5042元之间。

  五、凡在汽、柴油销售中加入了添加剂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添加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添加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六、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

  七、此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八、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北销售分公司要切实承担起保证湖北市场供应的责任,要在调价后48小时内,将成品油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我局,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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