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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8]10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177号)同时废止。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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